校产保管与赔偿制度

作者:刘刚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:2017-12-25

校产保管与赔偿制度

1、校产的使用、借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,并严格履行领、借用手续。学校的校产校具一律不得出租或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,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。未经领导审批保管人员私自出租出借的,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,如有损失由保管人员全额赔偿。

2、校产在领、借用过程中,校产存放地点的变迁或保管使用人发生变化,必须重新办理借、领用手续,并报总务处调整帐务,以确保帐物与帐卡相符,便于经常性的核对和清理。

3、校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、变价出售,应根据其帐面价值合理作价,价值在5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,价值500元以上的报校长批准。调拨或出售后做销帐处理。

4、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校产损失和浪费,要认真查明原因,做出处理,因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的损失和浪费,必须照价赔偿。

5、属个人保管的公共器材、用品,本人在学校内调换工作必须办理移交手续;调出学校工作必须先办移交,后转工资关系。

6、使用期满的固定资产报损与核销,必须经校长室审核批准后,方可核销。

7、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报废,必须在备查帐簿中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、规格、开始使用日期、清理完毕日期及原价、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。

8、器材、设备报损报废,必须申报原因,经总务处核实后,报校长审核批准执行,并做销帐处理。

9、各科室统一购置办公用品,办公室拟出计划,经校长批准后购买。

10、需要报损的,需经过核实和领导过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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